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2023-03-10
넶0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