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3-06
넶0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所缴税款超过原税负的部分,按所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分别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五)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事宜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办理,各级国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