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防火墙
来源: 光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作出制度规范,补齐行业监管漏洞和短板,是一部从根本上、制度上预防、遏制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新兴领域立法,将全方位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防火墙。
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明确和压实各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才能防范遏制住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国家层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担负属地责任,组织领导本区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明确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法律还专门规定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行业企业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是企业责任。该法总则中规定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同时在行业治理章节中具体规定了企业有关具体防范责任和措施。三是社会面单位和个人责任。法律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四是协同配合机制。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加大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刑法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法作为防范性立法与刑法相互补充,在刑法之外又规定了其他相关防范性惩处措施,补强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是规定专门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也要从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者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拘留。这比对普通诈骗的处罚要重得多。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让诈骗分子得不偿失。二是惩治涉诈黑灰产。本法明令禁止和严厉处罚各项涉诈黑灰产活动。规定: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GOIP(一种虚拟拨号设备)、“猫池”等涉诈设备;不得提供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等,并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纳入信用记录。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以及从事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相应惩戒措施。四是限制出境措施。为了有效打击防范境内人员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法律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以及对涉诈前科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加强行业源头治理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渠道。加强行业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点和难点。本法对深化行业治理、加强行业监管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一是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管理,将“诈骗工具”管起来,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保证卡、账号的“实人实操”,规定了对涉诈异常的可以重新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二是规定了企业对各类涉诈信息、活动的监测处置责任。银行、支付机构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对涉诈异常账户、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处置;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网络账号、涉诈App、网络黑灰产等进行监测处置,特别是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三是对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等网络资源规范管理,强化各行业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共享。四是强化反制技术措施。电信网络诈骗是技术性犯罪,利用技术对抗监管的特点突出。该法规定国家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有关反制技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特别是,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有关具体技术系统建设,提升行业反诈效果和整体能力水平。五是规定了行业治理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设置了各类差异化、轻重有别的处罚措施。
营造全社会反诈氛围
提升社会和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骗能力,加大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和加强预警劝阻工作,是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经验。本法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制度作出针对性、精准性和操作性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二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体的宣传教育,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三是规定行业企业的反诈宣传职责。对本领域新出现的各种诈骗手段要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四是规定有关新闻单位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五是规定鼓励群众举报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六是规定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将工作做在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前。通过各类宣传防范活动,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让诈骗分子无处可诈、无计可施。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执笔:张义健)